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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伯达——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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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[陈伯达](1904—1989)福建惠安人。早年曾就读于上海劳动大学。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,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科工作。后去苏联入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。1929年回国。

  1930年任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秘书,并在福建军阀张贞部当少校秘书。1935年参加编辑《华北烽火》。1937年任中共北平市委委员。同年去延安,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党校中国问题研究室主任、马列学院编辑部主任、毛泽东的政治秘书等职。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。

  新中国成立后,任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副主任,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,中国科学院副院长,马列学院副院长,第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,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、顾问,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副主任,《红旗》杂志总编辑,国家计委副主任。

  1956年在中共八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,在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。1966年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、常委。1969年,在中共九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,是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、政治局常委。

  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任中央文革小组组长,积极参与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,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。

  1973年8月,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通过决议:永远开除陈伯达的党籍,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。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期间,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公开审判,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
  1988年10月刑满释放。1989年9月20日病逝。


  中国网2002年9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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